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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烈祝賀我會聯辦的科普活動被中國科協評為--優秀科普活動
12月21日,中國科學技術協會辦公廳印發《關于對2020年全國科普日有關組織單位和活動予以表揚的通知》(科協辦函普字【2020】158號),江蘇省機械工程學會、南京工程學會和江蘇省學會服務中心聯辦的“2020年全國科普日暨第一屆‘天印筑夢·科普智行’”活動,被評為優秀科普活動。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關于“抵觸申請”的規定,是落實禁止重復授權原則的重要舉措,由于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申請文件中不包括權利要求書,判斷是否構成本條所述的“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以表示在兩份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觀設計產品為準。通過上述案例結合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可以明確外觀設計抵觸申請的判斷思路,即首先考慮對比設計的專利類型是否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的外觀設計專利。其次考慮其申請日是否在涉案專利之前,公開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后。再次考慮涉案與對比設計是否具有相同或相近的種類。最后進行具體設計要素的比對。
需要注意的是,發明與實用新型不能構成外觀設計專利的抵觸申請,構成外觀設計專利抵觸申請的應當是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在無效階段無效請求人應該避免以發明或實用新型構成外觀設計專利的抵觸申請為理由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可考慮發明、實用新型公開的線索,進一步的挖掘現有設計的證明文件。
確定對比設計是在申請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的外觀設計專利,且記載在申請日后的公告的專利文件后,基于涉案專利所保護的內容確定與對比設計是否屬于相同或相近的種類,在確認為相同或相近種類后進行具體的設計要素比對。
在判斷對比設計是否構成涉案專利抵觸申請時,以對比設計所公告的專利文件全部內容為判斷依據,與涉案專利要求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比較,當對比設計為包含涉案專利部件時,考慮對比設計中該部件與涉案專利是否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當確定為相同或相近的種類時,進一步的判斷是否為相同或者實質相同的外觀設計。若申請階段申請人先對產品整體提出保護,在申請日后提出部件保護,有較大概率會因抵觸申請的情形導致在后申請(如案例二的情形)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所以在確權的初期應當梳理外觀設計專利布局,通過將設計點的部件與產品整體同日申請,規避因自身布局失誤造成權利的喪失。